公設點交驗收沒完成怎麼辦?建商不修公設缺失,掌握7日、1個月與4~20萬罰則
公設驗出問題,建商一直不修,可以拒絕點交嗎?
公設點交驗收完,不是故事的結束。
對很多管委會來說,真正麻煩的往往從這裡才開始:缺失列了一大堆,建商卻遲遲沒有改善;好不容易修了一輪,複驗還是有問題;雙方甚至開始爭執「這到底算不算公設點交缺失」,誰該負責、誰該出面處理都說不清楚。
這時候管委會最需要知道的,不只是「繼續催建商」而已,更要清楚哪些缺失有法定處理程序、哪些要回到契約層面處理,以及什麼時候可以報請主管機關介入。
先給結論: 公設點交未完成時,不要把所有缺失混在一起處理。應先確認是否屬於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57條規範的水電、機械、消防及各類管線檢測問題;若這些設備不能通過檢測或有明顯功能缺陷,且可歸責於起造人(建商),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。至於磁磚損壞、漏水、廣告內容不符等其他爭議,則可能需要依契約、調處、消費爭議或司法途徑另行處理。
這一段之所以重要,是因為法規本身就把這兩類爭議分開來看,混為一談只會讓管委會越處理越卡關。
延伸閱讀:第三方公設驗收是什麼?社區點交、驗收的3階段7大驗收項目及完整流程
公設點交沒完成,先搞清楚「卡在哪裡」
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,建議先確認自己的社區屬於哪一種情況,處理方向會完全不同。
情況1|公設還沒驗收完 設備、文件、圖說等尚未完成查驗,連初驗都還沒跑完整套流程。
情況2|已經初驗,但缺失尚未改善 這是本文討論的主軸——建商知道有問題,但改善進度牛步,甚至多次催促仍未有明確進度。
情況3|建商說修好了,但複驗仍不合格 問題從「有沒有修」變成「修得夠不夠好」,開始涉及修繕結果的確認與驗證。
情況4|雙方爭議「這到底算不算缺失」 這種情況最容易卡關,因為會進入第57條法定檢測範圍、契約內容、施工品質認定等不同層次的判斷,雙方各說各話。
先對照自己屬於哪一種,再往下看對應的處理方式,會比一次讀完整篇法規更有效率。

公設驗收有缺失,可以先不點交嗎?
很多人會直覺以為「有缺失就可以拒絕點交」,實際上法規的設計比這個更精確。
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57條規定,起造人(建商)應會同主管機關、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,針對以下 4類法定檢測項目 進行現場檢測:
- 水電
- 機械設施
- 消防設施
- 各類管線
確認功能正常無誤後才能移交。如果這些法定項目不能通過檢測,或有明顯功能缺陷,法律就有後續的處理機制介入,不是全憑管委會與建商雙方自行協商。
換句話說,如果缺失屬於第57條規範的水電、機械、消防或各類管線,就有明確的法定檢測與主管機關處理機制;至於其他類型的公設缺失,則要再依契約內容、缺失性質與相關法規判斷處理方式,不能一概而論。如果你還不清楚公設驗收完整涵蓋哪些項目,可以參考《公設點交完整指南》(各縣市政府命名不同),這裡就不重複展開整套驗收清單。
主管機關會同公設點交,等於政府幫社區驗收嗎?
不等於。依內政部函釋,第57條現場檢測責任原則上由起造人負責,檢測方式由起造人與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協議;政府主管機關會同的角色,主要是見證雙方是否完成移交。也因此,管委會若本身缺乏機電、消防或建築專業,仍可能需要另外尋求專業協助,才能進一步確認設備功能、現場狀況與相關圖說是否一致。
管委會成立後「7日內」,建商就有點交義務?
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57條規定,起造人應於管理委員會成立,或管理負責人推選、指定後7日內,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檢測與移交。
這句話很容易被誤讀,這裡要特別澄清一個關鍵觀念:
7日是法律要求起造人在管委會成立、或管理負責人推選、指定後,會同辦理現場檢測與移交程序的期限;並不是7天一到,不論現場是否仍有缺失,管委會都必須無條件完成點交。 內政部也明確說明,第57條的立法目的即包括起造人的移交義務及移交期限。如果現場檢測仍有問題,程序照樣要依法走下去,並不會因為時間到了就默認合格。
建商不修公設,法律上的「1個月」是什麼意思?
第57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,當水電、機械、消防或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,或功能有明顯缺陷時,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;若情況可歸責於起造人,主管機關會命起造人修復改善,並於1個月內再會同辦理移交。
這裡同樣要特別澄清:
1個月並不是所有公設缺失的統一修繕期限。 依第57條,當法定設備無法通過檢測或功能有明顯缺陷,且經主管機關確認可歸責於起造人並命其修復改善後,起造人應於1個月內再會同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。也就是說,1個月指的是「經主管機關認定並命改善後、再度辦理移交」的期限,而不是泛稱的「修繕期限」或「複驗期限」。條件沒交代清楚,反而容易誤導管委會對建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,或是低估了自己真正能主張的權利。

一直不改善,真的會罰4萬~20萬元嗎?
會,但同樣有前提。
內政部對立法院的說明明確指出,起造人如果違反第57條相關義務,主管機關可以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、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;屆期仍未改善或履行,得連續處罰。
這裡最重要的提醒是:
不是「公設有一個缺失=建商直接被罰20萬」。
是否構成第57條義務之違反,仍須由主管機關依法認定;主管機關得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,屆期仍未改善或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。並不是管委會單方面認定缺失存在,就能直接引用罰則對建商施壓。清楚交代這些條件,才能讓管委會知道自己手上真正握有的籌碼是什麼,也才不會在與建商溝通時說錯重點、失去說服力。
不是所有公設缺失,都能直接用第57條要求處理
這一節是整篇文章最容易被忽略、但也最關鍵的觀念。
很多資訊會把「公設缺失」直接等同於「第57條問題」,兩者畫上等號來處理。但實際上,主管機關並不是這樣分類的。
以新北市政府為例,公設點交爭議大致會分成兩類:
屬於第57條範圍的項目 例如水電、機械、消防、各類管線的功能檢測不合格,依法定程序報請主管機關處理。
不屬於第57條的項目 例如磁磚損壞、漏水、公設內容與廣告不符等爭議,則可能需要透過公寓大廈調處、消費爭議管道,或司法途徑處理,而不是直接套用第57條的檢測與罰則機制。
簡單一句話記住:公設有缺失,不代表全部都適用第57條。 先分類,才知道該往哪個方向處理,也才不會把力氣花在錯的程序上。
建商不修公設缺失,管委會6步驟怎麼處理?
釐清觀念之後,實際操作可以拆成以下6個步驟。
Step 1|整理初驗缺失 把缺失發生的位置、設備項目、缺失內容、現場照片,以及對應的圖說依據都完整記錄下來,越具體越好,避免日後各說各話。
Step 2|確認缺失屬於哪一類 對照前面第六節的分類方式,判斷這項缺失是屬於第57條規範的設備功能問題、施工瑕疵,還是契約內容、廣告承諾層面的爭議。
Step 3|留下正式改善紀錄 所有溝通都盡量以正式文件(如存證信函、書面通知)留存紀錄,不要只依賴社區群組、LINE 訊息或口頭聯絡,以免日後缺乏證據力。
Step 4|安排複驗 針對已回報改善的項目安排複驗,確認原本的缺失是否真的完成修繕,同時留意修繕過程有沒有連帶造成其他設備損壞或新的問題。
Step 5|法定項目仍未改善,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如果經過複驗,屬於第57條範圍的項目仍然不合格,就可以依法報請主管機關介入處理。
Step 6|非第57條爭議,依問題性質選擇調處、消費爭議或司法途徑 對於磁磚、漏水、廣告不符等非第57條項目,則依實際狀況選擇公寓大廈調處、消費爭議申訴,或必要時走司法途徑。

第一次修好了,為什麼公設還要複驗?
很多管委會會有一個迷思:建商說「已經改善」,是不是就代表這項缺失結案了?
答案是否定的。公設點交不是「建商回覆已改善」就等於缺失消失,而是需要重新確認以下幾個層面:
- 原本的問題有沒有真的修好
- 修好之後,設備功能是否恢復正常
- 這次修繕有沒有連帶影響到其他相鄰設備
- 現場實際狀況,是否與原始圖說一致
這也是為什麼「複驗」在整個公設點交流程中,重要性不亞於初驗——它是確保缺失真正解決、不是紙上作業的最後一道關卡。
公設一直沒點交完成,會影響公共基金嗎?
這個問題常常被忽略,但也可能連動公共基金的撥付程序。
這裡所說的公共基金,是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18條規定,由起造人依法提列、並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庫代收的公共基金。需在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、依法完成第57條點交並辦理報備後,才由公庫撥付給社區。
也就是說,公設點交遲遲無法完成,這個問題也可能進一步影響這筆公共基金的撥付程序,而不只是「設備還沒驗完」這件事本身。這部分牽涉的細節較多,若你的社區正卡在公共基金撥付的問題上,建議另外向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確認實際適用情形。
找第三方公設驗收公司,有什麼作用?
當管委會與建商之間的攻防越來越複雜,不少社區會考慮委託第三方公設驗收公司協助。這裡要先說清楚第三方能做什麼、不能做什麼。
第三方不能替管委會:
- 判決誰該負責
- 命令建商修繕
- 認定法律責任歸屬
第三方真正能協助的,是以下這條專業流程:
檢測 → 記錄 → 圖說比對 → 缺失分類 → 複驗確認
透過專業儀器與系統化的檢測方式,把公設缺失完整記錄下來,協助整理缺失位置、設備類型、功能異常與圖說差異,讓管委會後續判斷哪些項目需要依第57條程序報請主管機關處理,同時在複驗階段確認修繕結果是否真正到位。
內政部過去對公設點交爭議的說明中也提到,管委會如果對點交項目不熟悉,可以由雙方協議委託專業第三方協助點交。這也是成家驗屋在公設點交流程中,能夠實際協助社區的位置——不介入責任認定,但提供有系統的缺失紀錄與客觀檢測依據,讓後續改善與複驗有資料可循。

FAQ|公設點交驗收沒完成常見問題
要看缺失是否屬於第57條規範的水電、機械、消防、各類管線功能問題。若屬此範圍且無法通過檢測,可依法定程序處理;其他類型的缺失(如磁磚、漏水、廣告不符),則需另循契約或調處途徑。
先確認缺失分類,屬於第57條範圍的,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;非此範圍的,可透過公寓大廈調處、消費爭議或司法途徑處理。
並沒有所有公設缺失一律「1個月修好」的規定。第57條所稱1個月,是經主管機關確認可歸責於起造人並命其改善後,起造人應在1個月內再會同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,不是泛指所有缺失的修繕期限。
7日是法律要求起造人在管委會成立、或管理負責人推選、指定後,會同辦理現場檢測與移交程序的期限,但這不代表7天一到,不論現場是否仍有缺失,管委會都必須無條件完成點交;若現場檢測仍有問題,程序仍需依法繼續進行。
是否構成第57條義務之違反,須由主管機關依法認定;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,屆期仍未改善或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。
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18條規定,由起造人依法提列、並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庫代收的公共基金,需在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、完成第57條點交並辦理報備後,才由公庫撥付,建議另向主管機關確認實際狀況。
屬於第57條範圍的檢測問題,可報請地方主管機關(如各縣市工務或建管單位)處理;非此範圍的爭議,可考慮公寓大廈調處委員會或消費爭議管道。
需要。建商回報改善不代表缺失已真正解決,應安排複驗確認原問題是否修好、功能是否正常,以及修繕過程是否影響其他設備。
結語
公設點交沒完成,拖的往往不是「設備還沒驗完」這麼單純的問題。如果缺失分類與處理程序沒有先釐清,後續與建商協調時就容易反覆卡關。掌握第57條的7日、1個月與4~20萬罰則這三組關鍵數字,並清楚區分哪些缺失屬於法定檢測範圍、哪些需要回到契約、調處或其他爭議處理途徑,才能讓管委會在與建商協調時更有依據。
成家驗屋長期協助社區管委會處理公設點交檢測與複驗,以第三方公正角色提供缺失記錄、圖說比對與複驗確認服務,陪同管委會走完從初驗到點交完成的完整流程。
本文由 驗屋師 溫奇翔|中華民國房屋品質協會 發展委員 審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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